市民王先生来电:上周,我们单位的车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都是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是,在确定赔偿比例时,对第二起交通事故我单位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对第一起交通事故则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请问:同样事故责任,为什么赔偿比例不同?
阿斌答复: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违法程度的大小,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所谓赔偿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其事故责任程度对因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作相应的经济赔付责任。因此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赔偿责任以事故责任为基础,但并非事故责任相同赔偿比例也相同。因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