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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斌交通热线第88期
2008-06-30  湖州广播电视总台  

市民王先生来电:上周,我们单位的车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都是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是,在确定赔偿比例时,对第二起交通事故我单位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对第一起交通事故则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请问:同样事故责任,为什么赔偿比例不同?
阿斌答复: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违法程度的大小,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所谓赔偿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其事故责任程度对因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作相应的经济赔付责任。因此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赔偿责任以事故责任为基础,但并非事故责任相同赔偿比例也相同。因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严格区别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的不同赔偿原则,体现了机动车方比非机动车方应尽更审慎的安全义务的原则。所以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由于双方负同等责任,故你单位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当车辆撞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就要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你单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时会有所区别。
市民朱先生来电:在出车途中遇到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交警在查看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后,说由于我没有按时申请换证,致使驾驶证有效期超过一年多,已经被车辆管理所给注销了,接着以无证驾驶为由对我进行了处罚。请问驾驶员没有按时换证,车管部门就可以注销驾照吗?
阿斌答复: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同时第4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按照上述规定,持有效期为六年和十年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申请换证。如果在有效期届满前没有按规定申请换证,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年内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二是驾驶车辆属于无证驾驶的性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朱先生的驾驶证确实已经超过了有效期一年以上,那么,不管是什么理由没有按时换证,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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