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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斌交通热线第77期
2008-04-18  湖州广播电视总台  

俞先生来电:在妇保院路段临时停车,未离开驾驶室,被民警处于书面警告处罚,可以吗?
阿斌答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警告分为书面警告和口头警告。因此对俞先生的处罚是可以的。

姚先生来电:车辆到了报废期了,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阿斌答复:据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湖州的车辆回收地点是环城南路原汽车大修厂对面物资仓库内。车主可以把车开到那里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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